北京育儿假(北京育儿假从什么时候开始)

npc-st 2024-03-22 22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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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育儿假最新规定2022

北京市产假是158天。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是98天,北京是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0日,两者相加,女职工就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而且男方还可以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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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规定育儿假

育儿假期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为5-10天左右。

育儿假一般是指刚生育子女的父母,在一定时间内享受育儿假期的福利制度。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

一、广东省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申请文件及申请程序具体以公司为准,一般可准备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明材料、子女出生证明或身份证、休假申请书等。

二、天津市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此外,还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经济困难家庭入托、入园、入学等费用,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三、北京育儿假期2022年新规定是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那么,育儿假包括周末吗?

育儿假通常不包括周末,因为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而周末属于公休日,不算工作日,因此育儿假10天不包括周末。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育儿假”与“公休假”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包含关系,不与公休假抵扣。

北京育儿假

北京育儿假标准

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①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②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1月26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1、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修改决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具体表述为,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3、未成年子女较多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可纳入优先分配范围

《修改决定》提出,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生育、养育支持措施。具体表述为,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分配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修改决定》提出,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帮助金额提高至不少于一万元

《修改决定》调整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将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同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

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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