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妇女在以下哪四个时期受特殊保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妇女在什么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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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以下哪四个时期受到特殊保护

您好,在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妇女通常在以下四个时期受到特殊保护:

1. 怀孕期:妇女在怀孕期间需要额外的保护和照顾,以确保胎儿健康和妇女的安全。

2. 生育期:分娩和产后期是妇女生命中最危险的时刻之一,因此需要特别的医疗护理和支持。

3. 婚姻期: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妇女在婚姻期间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保护,例如离婚、财产分配和暴力行为等方面。

4. 老年期:由于生理和社会原因,老年妇女通常面临更多的健康和社会问题,因此需要特别的照顾和支持。

女性的法律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有哪些要求?

一起来看!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妇女在什么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妇女在哪几个时期应受到特殊保护

我觉得妇女在几特殊时期应该受到特殊保护。比如月经期注意不要太劳累和着凉,孕期和妊娠期注意安全,还有哺乳期要加以照顾。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劳动者有那些保护?

问题:即将修订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劳动者有哪些保护?

1、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不能性别歧视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用人单位在与女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有性别歧视条款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1)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在薪资、晋升、退休等方面应该坚持平等原则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该对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有特殊保护

(1)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①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②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什么是妇女的“四期”,法律对保护“四期”有何原则性规定?

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妇女保障权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妇女享有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包括:

(1)政治权利;(2)文化教育权益;(3)劳动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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